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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 |||||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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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师范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占65%,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综合测评总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得分合成,三年制的其中一年级占40%,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10%,五年制的其中一年级占20%,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20%,四年级占30%,五年级占10%。 各年级依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系以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作为评比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两课”测评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形势与政策课测评分占20%,奖励分占30%。品德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形势与政策课得分+奖励分―扣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 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 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 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八条 “两课”测评的计算公式为:“两课”考试成绩之和÷考试次数×20%(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算计)。 第九条 品德奖励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3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加10分,校级的加8分,系级的加7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加9分,校级加7分,系级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受学校、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5分、4分。 (三)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系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指班委或团支委)分别加6分、5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者,省、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被评为学校或系文明宿舍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分别加4分、3分。 (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捐书、捐款、捐物者,每次加2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六) 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每次加1分,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七) 义务献血者每次加6分,参加检血但未献血者加2分. 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系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与异性非法同居者,扣30分。 (五)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或系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8分、6分。 (六)自修时间内在宿舍睡懒觉、打牌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者,每次扣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不到10分时,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业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本人学年平均成绩×0.9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的折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6分、8分、10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6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0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 在英语四级达标统考中,85分以上者加4分;通过六级考试者加4分。英语专业过级的加分标准由外语系另定。 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5分。 (二) 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2分。抄袭作业者,每次扣2分。 (三) 每旷课1节扣1分,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一节计。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 —扣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 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二) 早操(升国旗仪式)出勤率及认真程度; (三) 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四) 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五) 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5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 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1分计分。 (二)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15分、20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 在文艺 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六) 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者,校级加8分,系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七) 体育达标者加8分。 (八) 在学习成绩上已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体育尖子,其文体表现原始奖励分超出普通同学最高文体表现奖励分时,按照与普通同学并列方法计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不参体育标准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3)早操(升国旗仪式)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一次扣0.5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奖励分 — 扣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读技能,讲演技能,书写规范汉字,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五)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按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二十一条 能力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个人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校或系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在其他与职业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加12分、11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分别加8分、7分、6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10分,设区的市级刊物每篇加6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每篇加4分;在《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的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系级和年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五)参加选修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80分、90分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0.5分、1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 校团委正副部长及委员、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系团支部书记和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15分。 2. 系团委正副部长委员、系学生会正副部长及委员等加12分。 3.系团委和学生会干事、班长及班团支书、学校与系宿管组成员、校执勤队员和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等工作人员加10分。 4. 班委、团支委、科代表、义务服务小组成员加8分。 5. 小组长和舍长加6分。 6. 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系学生 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 7. 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被评为校和系优秀学生干部或积极分子者,可分别另加2分、1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综合测评小组评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5分。 8. 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系成立系、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管领导、辅导员、团委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 组织部署本系综合测评工作; 3. 对各班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 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 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和评优材料。 (二)班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其主要职责是: 1. 评出本班同学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的基本分; 2 .审核本班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上报综合测评有关材料; 3 .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班级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全班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无记名的方式,分别评出品德表现基本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和能力表现基本分,并计算出平均分。在基本分合成过程中,个人、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及班主任评分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70%、10%。 (三)审核。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系综合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系全体同学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告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系综合测评小组提出,由系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以内,系综合测评小组应将综合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系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优秀学生,并报系主管领导审核。 (六) 审批与备案。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脑软件,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年评优和颁发奖学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年评优的条件是: (一)确定学年评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3%者或者各单项排名均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0%者,可参加校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 (三)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5%者,或各单项分排名均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者,可以参加校优秀学生的评选。 (四)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7%者,或素质综合测评有三项单项分排名进入年级前30%者(其中品德、学业测评单项分为必备,其他一项为任选),可参加三等奖学金评选。 (五)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者或者各单项排名均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8%者,可参加贫困奖学金评选。 (六)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某一单项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者,可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罚则: (一)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1. 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者; 2. 受学校和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 考试作弊者(包括时事政策课及党团知识考试及师范技能考试); 4. 有不及格科目者; 5.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 6. 有旷课记录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夕,学校和系按其综合测评总分高低排列名次进行推荐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外语系、艺术系可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制定变通规定;但各个单位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不得与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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